首页

在线sm网站

时间:2025-05-30 19:55:33 作者:父亲把房子送给孩子后还能要回吗 浏览量:66723

  父亲把房子送给孩子后还能要回吗

  北京昌平法院: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父亲将房子送给自己年幼的女儿,过段时间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昌平居民何志强(化名)与妻子离婚后,取得了女儿何娇(化名)的抚养权。何志强将一套房产赠与了时年4岁的女儿,两年后,其又以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2024年2月,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七家人民法庭对何娇诉何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房产应返还何娇。何志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不久,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前往昌平法院对该案办理细节进行了深入采访。

  以监护人身份过户房产

  2015年3月,何志强与陈某结婚。一个月后,女儿何娇出生。一年半后,何志强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何娇归何志强抚养。

  2019年12月,何志强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了4岁的何娇,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11月,何志强又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何娇的母亲陈某认为,何志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随后,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何娇的名义将何志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何志强称,当初之所以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女儿名下,是为了规避生意上的风险,不应当认定为赠与,自己的行为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自始至终都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屋又过户回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不属于对女儿财产的侵吞或处分。

  何志强称,陈某的生活作风一直存在问题。离婚后,陈某借看望女儿的名义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并表示自己离婚不离家。陈某在此期间与多名男性保持暧昧关系,并与一人有短暂的婚姻。陈某为了个人私利,扬言要通过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方式霸占案涉房屋,还多次与自己发生争执,到亲属家中吵闹,给自己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将案涉房屋又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是出于对孩子财产利益保护,不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王丽媛和同事前往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当时何志强两次办理房产过户时的材料,证明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均由其一人签字,前妻陈某对此不知情。

  王丽媛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2019年12月何志强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二是2021年11月,房产又转移登记至何志强名下,何娇与何志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王丽媛说,何志强辩称其系为规避风险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何娇名下,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意思表示的意见,因其无法提供证据举证,法院不予采信。

  而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何志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媛说,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何志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判决支持了何娇的诉请。

  何志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监护人代理权应受限制

  据了解,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其中第七项规定为“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王丽媛告诉记者,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监护人监护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两层关系,既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权行使此类监护行为,还要考虑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妥善管理和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监护人实施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有效,未成年人获取利益的结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行为完成进度来看,监护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即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监护人一般不得对赠与进行撤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完成过户登记后已具备对外公示效力,无法定原因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本案中,何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女儿,并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虽然此时女儿仅有4岁,但法律并未排除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何娇应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

  通过对该案的审理,王丽媛认为,还应警惕未成年人成为父母逃债的工具。本案中,何志强曾提及其将自己名下房屋以赠与方式办理过户登记至女儿名下的目的是规避生意上的风险,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但其提出的抗辩意见足以引起警惕。当存在监护人的债务未清偿而将自身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情形,需要根据未成年子女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由而认定赠与合同效力。

  判词摘录

  本案中,2021年签订赠与合同时,何娇仅年满6岁,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志强作为其直接抚养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何娇合法权益的角度代替何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何志强通过自行签字、办理赠与手续等行为将案涉房屋从何娇名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赠与合同的内容显然已经超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何娇可以理解的范畴,与其智力、认知能力不相适应,即何娇并不具有作出无偿赠与房产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何志强的该行为严重损害了何娇的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规定并不相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来源:法治日报

展开全文
相关文章
香港新闻联举办全国两会精神分享会

2015年,合肥市依托“清华合肥院”,启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院内的城市生命线智慧监管中心有块大屏,时刻盯着全省风险点位的变动,一旦监测到预警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与权属责任单位牵头,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处置风险,形成“前端感知—专业研判—预警溯源—协同处置”新型风险防范体系。

中越边境都龙口岸2024年以来出入境客流量破10万人次

“育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常规选育一个新品种,从杂交到试验再到品种的审定需要十二三年,要下笨功夫和苦功夫。”在聂守军看来,想要育成一个新品种并不难,但要选育出既高产又优良的品种难上加难,失败是家常便饭。

以正确相处之道推动中美关系行稳致远

据介绍,新航季,南航西安分公司聚焦旅客出行热点市场,提升直飞航班比例,增加航班密度,优化航班进出港时刻。重点加密西安至深圳、珠海等粤港澳大湾区航线,以及西安至沈阳、南宁、海口航线。南航优化西安至乌鲁木齐航线时刻,缩短中转衔接时间,提高航班运力供给,极大优化旅客出行体验。

2024东亚文化之都青少年宁波交流活动收官 共绘“海丝繁花”

罗艳君称,保险资金天然具有耐心资本的属性。近年来,官方陆续发布系列监管政策,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募资规模的限制,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价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理响中国·讲好“中国式商量”故事】委员工作室助力湖北赤壁青砖茶飘香万里

据统计,除市内大型体育场地外,高密市现有各种球类场地近千个,各景区、公园均设立健身步道,市区黄金地段的35处街头公园、10处口袋公园以及村居社区健身广场实现全覆盖,并且全部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完)

相关资讯
热门资讯
链接文字